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681号
原告:西安市灞桥区龙耀包装设备材料厂,住所地:西安市席王路六号(卞家村拔丝厂内)。
法定代表人:陶选民,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金,女。
委托代理人:李静,女。
被告:西安长岭冰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哲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灞桥区龙耀包装设备材料厂被告与西安长岭冰箱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5月7日达成协议,被告已当庭向原告支付货款65000元。
原告西安市灞桥区龙耀包装设备材料厂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灞桥区龙耀包装设备材料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灞桥区龙耀包装设备材料厂撤回起诉。诉讼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西安市灞桥区龙耀包装设备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张晓洁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列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