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民字第151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晓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堰潭,组织机构代码:14428628-X。法定代表人沈红珠。被执行人沈后祥,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沈皓峰,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梁瑞文,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晓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沈后祥、沈皓峰、梁瑞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沈后祥、沈皓峰、梁瑞文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晓信用社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15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虞文君
审 判 员 周 敏
审 判 员 曹得胜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代
书记员 任瑞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