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陈仁兰。被执行人刘兵华。被执行人邱玉琴(系被告刘兵华之妻)。申请执行人陈仁兰与被执行人刘兵华、邱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兵华、邱玉琴在银行无存款,在本辖区无房地产登记记录,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5月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233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晓中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季克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