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调初字第198号原告李克。被告潘阿巧。被告杨启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诉被告潘阿巧、杨启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克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克负担。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郝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