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刑执字第293号罪犯鲁向军,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山西省泽州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鲁向军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9日以(2007)泽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2007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11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77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后
本院认为,罪犯鲁向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二级宽管,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鲁向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茵虹
代理
审判员 宋学兵
代理
审判员 王旭辉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程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