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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刑执字第171号

罪犯程亮栓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亮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刑执字第171号罪犯程亮栓,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山西省岚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程亮栓因犯放火罪、爆炸罪、重婚罪被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7日以(2003)岚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2003年4月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06)长刑执字第31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6月24日,本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31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后

本院认为,罪犯程亮栓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二级宽管,受表扬7次,余59.5分。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程亮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平

代理

审判员  张树苗

代理

审判员  王旭辉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