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郝宏社。委托代理人孙武胜,男,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龚海蓝,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法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服务自愿者。被告蓝田县五群建筑工程队,住所地蓝田县三里镇青羊庄一组。法定代表人杨煜锦。被告陕西恒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朱雀广场写字楼D302室。法定代表人辛革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燕军,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宏社与被告蓝田县五群建筑工程队、陕西恒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宏社于2012年5月4日以被告蓝田县五群建筑工程队下落不明,待找到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宏社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宏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全额退付原告。
审判长 韩 磊
审判员 朱建海
审判员 罗亚齐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柴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