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334号原告王宏勋,1951年7月5日。委托代理人赵明。被告西安市安馨园房地产集团有限司。法定代表人冯军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艳新。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358号。法定代表人翟建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毛远业,陕西国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琳,陕西国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勋诉被告西安市安馨园房地产集团有限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勋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宏勋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王宏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343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8671.5元。
审 判 长 崔玉成
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潇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