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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3334号

王宏勋与西安市安馨园房地产集团有限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宏勋,西安市安馨园房地产集团有限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334号原告王宏勋,1951年7月5日。委托代理人赵明。被告西安市安馨园房地产集团有限司。法定代表人冯军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艳新。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358号。法定代表人翟建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毛远业,陕西国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琳,陕西国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勋诉被告西安市安馨园房地产集团有限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勋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宏勋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王宏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343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8671.5元。

审 判 长  崔玉成

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潇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