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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刑执字第179号

罪犯闫立刚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夺
当事人
闫立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刑执字第179号罪犯闫立刚,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河北省平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闫立刚因犯抢夺罪被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以(2008)城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2008年7月23日起至2013年7月22日止),并处罚金15000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后

本院认为,罪犯闫立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5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闫立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平

代理

审判员  张树苗

代理

审判员  王旭辉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