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森寨分社,住所地西安市韩森路**号。负责人孙龙,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张辉。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森寨分社申请执行张辉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1)西新证执字第15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森寨分社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辉支付16190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森寨分社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2011)西新证执字第150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建
审判员 王 虹
审判员 雷安坤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赵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