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刑执字第266号罪犯王喜明,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山西省太原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王喜明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以(2009)阳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2009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并处罚金8万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后
本院认为,罪犯王喜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喜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茵虹
代理
审判员 宋学兵
代理
审判员 王旭辉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程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