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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东西湖民初字第29号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东西湖民初字第29号原告刘某。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李旷,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邹 军

人民陪审员  付玲玲

人民陪审员  曾 晨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齐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