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霍启。被告任洪军,成年。被告王小凤,成年,系被告任洪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启与被告任洪军、王小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启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保全费165元,合计247元由原告霍启负担。
审 判 长 蒋昭民
代理
审判员 梁 莉
代理
审判员 杨春艳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