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434号
原告:胡康兴。
委托代理人:薛国民、陆群,均系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明松。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康兴诉被告徐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明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康兴撤回对被告徐明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茂树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