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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434号

胡康兴与徐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康兴,徐明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434号

原告:胡康兴。

委托代理人:薛国民、陆群,均系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明松。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康兴诉被告徐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明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康兴撤回对被告徐明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茂树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