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扶民初字第00482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谷俊杰,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委托代理人索某某。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受理后,原告郭某某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秋侠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刘列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