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144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张涵清。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周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朱光明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郑海娣 来自:
韩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144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张涵清。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周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朱光明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郑海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