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2476号罪犯阿体土西,女,1956年1月1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3日作出(2004)金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体土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刑期起于2004年4月29日止于2018年2月26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2010年10月15日分别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1744号刑事裁定和(2010)成刑执字第49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1年。减刑后刑期止于2015年11月26日。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2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已获监狱标准考核分100分,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该犯未执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阿体土西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佩
审 判 员 任华芬
代理
审判员 秦 红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夏小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