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袍商初字第142号原告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小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银红。被告绍兴格悦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永钢。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格悦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颜丰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陶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