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男,汉族,农民。被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宋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蓝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春碧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洋 来自:
宋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男,汉族,农民。被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宋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蓝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春碧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