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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执字第00191号

宋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男,汉族,农民。被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宋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蓝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春碧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