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00403号原告彭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树民,陕西省山阳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某于2012年8月1日以其暂不诉讼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 铭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李依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