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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倴民初字第964号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倴民初字第964号

原告:高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文才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郝恩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