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倴民初字第964号
原告:高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文才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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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倴民初字第964号
原告:高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文才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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