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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阳执字第199号

苏明华与江阳区石寨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明华,瞿世彬,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石寨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阳执字第199号申请人苏明华,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瞿世彬,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石寨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兴,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1)江阳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等67849.1元及利息,诉讼费1496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瞿世彬、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石寨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1060元。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重钢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