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722号原告陕西信德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513号。法定代表人郎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勇,男,1972年1月22号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俊利,女,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第三人西安市邮政局,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邮政商厦。法定代表人,张琳,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信德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俊利、第三人西安市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信德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信德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信德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元。
审 判 长 袁换香
审 判 员 刘 茹
代理
审判员 吴 娜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