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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民终字第556号

李丹珥与李梦祥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4-09-22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丹珥,李梦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5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丹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梦祥。

上诉人李丹珥因与被上诉人李梦祥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民初字第3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丹珥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代理

审判员  陈蓉霞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潘方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