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三终字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岐,无业。委托代理人郑会忠,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新华东道106号。负责人毕立民,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唐柏路西侧。负责人尚彩云,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利生,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国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国岐自愿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国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国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上诉人刘国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海 波助理
审判员 夏 春 青助理
审判员 孙 乾 辉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岩(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