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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一初字第01071号

潘某某与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某某,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1071号

原告: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龚光春,安徽省霍邱县洪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潘某某与匡某某经亲友劝说和好,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爱华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崔笑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