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李翠香,农民。被告尚春生,车主。被告陈立英,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香与被告尚春生、陈立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翠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军猛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鲁红媛 来自
李翠香与尚春生、陈立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李翠香,农民。被告尚春生,车主。被告陈立英,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香与被告尚春生、陈立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翠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军猛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鲁红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