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274号原告宝应县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安宜镇安宜商贸城**。法定代表人何建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金楼,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安宜镇苏中南路**。法定代表人何有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以平,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应县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应县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宝应县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国华
审 判 员 殷 勤
人民陪审员 王义金
二〇一二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