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沂南保字第193号
申请人:刘照坤,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魏宗美,女,194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申请人刘照坤与被申请人魏宗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魏宗美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高卫东所有的鲁Q8XX**号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魏宗美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涛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黎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