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泸泸执字第401-1号申请执行人敖富友,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牟元方,男,汉族,住泸县喻寺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04)泸泸民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牟元方座落于泸县喻寺镇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能奎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