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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泸泸执字第401-1号

敖富友申请执行牟元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敖富友,牟元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泸泸执字第401-1号申请执行人敖富友,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牟元方,男,汉族,住泸县喻寺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04)泸泸民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牟元方座落于泸县喻寺镇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能奎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