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312号原告周武军。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武军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武军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新凤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