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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裁字第00332号

申请执行人呼延百佳与被执行人呼延明红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呼延百佳,呼延明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332号申请执行人呼延百佳,女。法定代理人王颖,女。被执行人呼延明红,男。申请执行人呼延百佳与被执行人呼延明红抚养费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的(2011)莲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呼延百佳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25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呼延百佳发还,申请执行人呼延百佳的法定代理人王颖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2500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坤

审 判 员  陈五洋

代理

审判员  高 红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