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878-1号原告任某。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韦某名下位于南宁市北湖路西二里46号振宁公寓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韦某名下位于南宁市北湖路西二里46号振宁公寓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产(查封标的6万元);
二、查封原告任某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军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