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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109号

付贺与岳丽双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某,岳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109号

申请执行人:付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执行人:岳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岳某某住所地及被执行人财产均在磐石市人民法院辖区曲柴河镇二道村二道屯,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已依法委托到磐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磐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已接收此案。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一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启良

审 判 员  于洪军

代理

审判员  樊明鑫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