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和房××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某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俞志江,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某某。
上诉人绍兴××和房××司因房屋委托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民初字第4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民初字第41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高伯军
代理
审判员 丁林阳
代理
审判员 徐燕飞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章卫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