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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民终字第912号

戴某某与绍兴××和房××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绍兴××和房××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和房××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某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俞志江,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某某。

上诉人绍兴××和房××司因房屋委托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民初字第4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民初字第41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高伯军

代理

审判员  丁林阳

代理

审判员  徐燕飞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章卫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