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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民初字第198号

崔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198号

原告:崔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孟凡梅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新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