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198号
原告:崔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孟凡梅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新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