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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068号

薛智因、高崇安民间借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5-01-05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薛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0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上诉人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某某于2012年3月3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薛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薛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晓炯

审判员  孙小宁

审判员  柳 强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魏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