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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018号

管茂水与李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管茂水,李全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018号原告管茂水,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李全胜,男,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管茂水与被告李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茂水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管茂水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茂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管茂水负担。

审判员  温爱民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戴维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