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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190号

叶某与曹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叶某,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90号

原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吴贤德。

被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苏迪亚。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曹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叶某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5元减半收取1207.5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77.5元由叶某承担。

审判员  姜学英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谢心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