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83号原告姜伯军,沈阳铁路局图们服务公司经理,住图们市。被告图们市造纸助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图们市明星路。法定代表人严日,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昌根,该公司留守处负责人。被告延边农村合作银行图们支行,住所图们市图们大路1180号。代表人张宗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鹿存强,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延民,该行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伯军与被告图们市造纸助剂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农村合作银行图们支行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伯军于2012年3月31日以向市政府、市国土局申请决解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免交。
审判员 吴京燮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车国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