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51号原告张某,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李某,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3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调解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杨仕杰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智枫 更多数据: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51号原告张某,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李某,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3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调解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杨仕杰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智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