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沂南保字第192号
申请人:孙太江,男,1962年12月生,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
申请人:梅金山,汉族,男,1980年10月20日生,住山东省沂南县。
申请人孙太江与被申请人梅金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梅金山所有的鲁Q1XX**号长安牌客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梅金山所有的鲁Q1XX**号长安牌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 海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道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