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凡中良。委托代理人龚照伦。委托代理人王娇。被告杨龙。被告达州市通川区畅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第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崇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凡中良与被告杨龙、达州市通川区畅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凡中良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凡中良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许原告凡中良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陆岩林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明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