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730号
原告:来实建筑系统(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星光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OOSIMMUN
委托代理人:戴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建工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西坝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吕小林。
委托代理人:吴仕江。
委托代理人:王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实建筑系统(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建工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实建筑系统(成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实建筑系统(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14元,由原告来实建筑系统(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翊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