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知初字第56号

北京百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缪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百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缪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知初字第56号原告北京百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磊。委托代理人韩俊芳。被告杭州缪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皓。委托代理人游云庭、陈斌寅。

原告北京百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缪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北京百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杭州缪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百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百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百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呈虹

审 判 员  吕凤祥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