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723号
原告:方友良。
被告:叶夏明。
被告:杭州荣安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方友良诉被告叶夏明、杭州荣安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3月21日向原告方友良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方友良在法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杨清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