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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723号

方友良与叶夏明、杭州荣安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友良,叶夏明,杭州荣安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723号

原告:方友良。

被告:叶夏明。

被告:杭州荣安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方友良诉被告叶夏明、杭州荣安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3月21日向原告方友良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方友良在法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杨清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