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涞民初字第23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2年3月30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100元。
审判员 赵玉来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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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涞民初字第23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2年3月30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100元。
审判员 赵玉来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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