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549号原告方波。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建军。委托代理人潘宇航。被告曹成海。被告胡立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波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曹成海、胡立刚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波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
审 判 长 王小虎
代理
审判员 杨宝健
人民陪审员 刘永娟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沙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