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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执裁字第00005号

刘养伍、仇玉莲与刘文军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养伍,仇玉莲,刘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澄执裁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刘养伍,男。申请执行人仇玉莲,女。被执行人刘文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赡养纠纷的(2011)澄民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原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应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杰

审判员  周 峰

审判员  杜宏刚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李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