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澄执裁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刘养伍,男。申请执行人仇玉莲,女。被执行人刘文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赡养纠纷的(2011)澄民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原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应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杰
审判员 周 峰
审判员 杜宏刚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李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