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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579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与被告王连修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王连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57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负责人刘跃磊,该公司经理。被告王连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与被告王连修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敬勇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海英 来自